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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二卷)

编号:
9787519752736001
销售价:
¥95.69
(市场价: ¥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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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商品介绍

本书想为考生提供一种有效复习法条的方法,真正帮助考生解决三大问题:法条会如何考;法条应如何看;法条如何应用于法考的实战。为实现这一目标,本书力图通过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全面阐述法考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本书以法考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汇总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法考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本书在对历年试题(由于法考不公布真题,本书部分是以司法考试的真题为分析对象,同时也穿插了能收集到的部分法考真题来分析)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法考虽然在主观题部分可以查看法条和司法解释,但这绝不意味着备考时可以降低对法条和司法解释的掌握程度,因为客观题仍然是不能查看法条和司法解释,主观题部分虽然能查看,但大概率是没有时间翻看。另外,法考与司法考试相比还有一个重要变化,司法考试中每个部门法的试题顺序是相对固定的,试题虽然可能不会答,但至少知道考的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但在实行机考的法考时代,部门法的试题顺序不再规律地出现,有考生无奈地感叹:“今年试题打乱,感觉不多看几眼都不知道考哪科。”这就要求平时对法条的掌握要深刻。另外,无论是司考还是法考,都要求对知识点掌握得很精准,不能是似是而非,否则就会出现有些考生所说的“单选看着像多选,多选看着像单选”。本书通过对法条所涉知识点的深度解析和对真题知识点考查方式的展示,帮助考生精准掌握,面对命题陷阱不再犹豫彷徨。(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本书参照法考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目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总则(第1~101条)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第二章犯罪(第13~31条)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第三节共同犯罪(第25~29条)第四节单位犯罪(第30~31条)第三章刑罚(第32~60条)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之一)第二节管制(第38~41条)第三节拘役(第42~44条)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第五节死刑(第48~51条)第六节罚金(第52~53条)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第八节没收财产(第59~60条)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第一节量刑(第61~64条)第二节累犯(第65~66条)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第四节数罪并罚(第69~71条)第五节缓刑(第72~77条)第六节减刑(第78~80条)第七节假释(第81~86条)第八节时效(第87~89条)第五章其他规定(第90~101条)第二编分则(第102~451条)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9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6条【走私共犯】第157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70条【伪造货币罪】第171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3条【变造货币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91条【洗钱罪】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第201条【逃税罪】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6条【强奸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39条【绑架罪】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244条【强迫劳动罪】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54条【报复陷害罪】第258条【重婚罪】第260条【虐待罪】第261条【遗弃罪】第262条【拐骗儿童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之一)第263条【抢劫罪】第264条【盗窃罪】第266条【诈骗罪】第267条【抢夺罪】第269条【抢劫罪】第270条【侵占罪】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4条【敲诈勒索罪】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条)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05条【伪证罪】第307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10条【窝藏、包庇罪】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35条【医疗事故罪】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8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60条【传播性病罪】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8~381条)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382~396条)第382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第388条【受贿罪】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第九章渎职罪(第397~419条)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9条【徇私枉法罪】第400条【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11条【放纵走私罪】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0~451条)附则(第452条)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1~108条)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1~18条)第1条【立法宗旨】第2条【本法任务】第3条【专门机关职权】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第5条【法、检独立行使职权】第6条【诉讼原则】第7条【三机关相互关系】第8条【检察监督】第9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第10条【两审终审】第11条【审判公开及辩护】第12条【法院统一定罪】第13条【陪审制】第14条【保障诉讼权利】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第16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第17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第18条【刑事司法协助】第二章管辖(第19~28条)第19条【职能管辖】第20条【基层法院管辖】第21条【中级法院管辖】第22条【高级法院管辖】第23条【最高法院管辖】第24条【级别管辖变通】第25条【地域管辖】第26条【优先、移送管辖】第27条【指定管辖】第28条【专门管辖】第三章回避(第29~32条)第29条【回避理由和方式】第30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第31条【回避的决定及效力】第32条【其他人员的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33~49条)第33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第34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第35条【指定辩护】第36条【值班律师】第37条【辩护人责任】第38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第39条【辩护律师权利】第40条【辩护律师权利】第41条【辩护人权利】第42条【辩护人的告知义务】第43条【律师调查取证权】第44条【辩护人的义务】第45条【被告人拒绝辩护】第46条【诉讼代理】第47条【诉讼代理人】第48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例外】第49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第五章证据(第50~65条)第50条【证据的概念及种类】第51条【举证责任】第52条【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第53条【法律文书忠实于事实真相】第54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第55条【证明标准】第56条【非法证据排除】第57条【人民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第58条【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第59条【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第60条【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标准】第61条【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第62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第63条【保障证人安全的义务】第64条【保护证人安全的措施】第65条【证人作证的经济保障】第六章强制措施(第66~100条)第66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第67条【取保候审的条件及执行机关】第68条【取保候审的方式】第69条【保证人的条件】第70条【保证人的义务】第71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第72条【保证金的确定】第73条【保证金的退还】第74条【监视居住的条件及执行机关】第75条【监视居住地点及通知】第76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第77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第78条【监视居住的方法】第79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间】第80条【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机关】第81条【应当逮捕的情形】第82条【拘留的条件】第83条【异地拘留、逮捕的执行】第84条【扭送】第85条【拘留程序】第86条【拘留后的讯问】第87条【提请逮捕】第88条【审查批准逮捕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第89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主体】第90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第91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第92条【不批捕的异议】第93条【逮捕的程序】第94条【逮捕后的讯问】第95条【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第96条【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第97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98条【逾期羁押的变更】第99条【被追诉方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第100条【侦查监督】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101~104条)第101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第102条【保全措施】第103条【调解】第104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第八章期间、送达(第105~107条)第105条【期间及其计算】第106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第107条【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108条)第108条【有关用语的解释】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109~182条)第一章立案(第109~114条)第109条【立案侦查机关】第110条【立案材料来源】第111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注意事项】第112条【立案程序】第113条【立案监督】第114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第二章侦查(第115~168条)第115条【侦查】第116条【预审】第117条【申诉或者控告】第118条【讯问主体和场所】第119条【讯问地点、期间】第120条【讯问程序】第121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第122条【讯问笔录】第123条【全程录音录像】第124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第125条【询问证人的程序】第126条【询问证人笔录】第127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第128条【勘验、检查的主体】第129条【犯罪现场的保护】第130条【勘验、检查的证明文件】第131条【尸体解剖】第132条【人身检查】第133条【勘验、检查笔录】第134条【复检、复查】第135条【侦查实验】第136条【搜查的主体】第137条【协助义务】第138条【搜查证与无证搜查】第139条【搜查程序】第140条【搜查笔录】第141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第142条【查封、扣押清单】第143条【扣押邮件、电报】第144条【查询、冻结财产】第145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物的处理】第146条【鉴定的启动】第147条【鉴定的程序】第148条【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第149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第150条【技术侦查的范围】第151条【技术侦查的批准】第152条【技术侦查的限制】第153条【乔装侦查、控制下交付】第154条【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使用】第155条【通缉】第156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第157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第158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第159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第160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第161条【听取律师意见】第162条【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第163条【侦查中的撤销案件】第164条【检察院侦查法律的适用】第165条【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第166条【自侦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第167条【自侦中决定逮捕的时间】第168条【自侦侦查终结的处理】第三章提起公诉(第169~182条)第169条【公诉权由检察院统一行使】第170条【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第171条【审查起诉的内容】第172条【审查起诉的期限】第173条【审查起诉程序】第174条【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第175条【补充侦查】第176条【提起公诉的条件、程序】第177条【不起诉的条件】第178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和送达】第179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第180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第181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第182条【特定情形的撤案、不起诉】第三编审判(第183~258条)第一章审判组织(第183~185条)第183条【合议庭组成】第184条【合议庭活动原则】第185条【审判委员会】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186~226条)第186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第187条【开庭前准备】第188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第189条【出庭支持公诉】第190条【开庭】第191条【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第192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第193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及例外】第194条【调查核实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第195条【调查核实物证、书证】第196条【休庭与庭外调查】第197条【调取新证据】第198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第199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第200条【评议、判决】第201条【认罪认罚案件】第202条【宣告判决】第203条【判决书】第204条【延期审理】第205条【补充侦查的期限】第206条【中止审理】第207条【法庭笔录】第208条【公诉案件审限】第209条【审判监督】第210条【自诉案件范围】第211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第212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第213条【反诉】第214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第215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216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和支持公诉】第217条【征求和确认被告人的意见】第218条【法庭辩论】第219条【审理程序简化】第220条【审理期限】第221条【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第222条【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第223条【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第224条【程序简化】第225条【审限】第226条【速裁程序适用不当的处理】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227~245条)第227条【上诉的主体】第228条【抗诉的主体】第229条【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第230条【上诉、抗诉的期限】第231条【上诉的程序】第232条【抗诉的程序】第233条【全面审查】第234条【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第235条【二审检察人员出庭】第236条【二审后处理】第237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238条【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第239条【重审】第240条【对裁定的二审】第241条【重审期限】第242条【二审的法律适用】第243条【二审期限】第244条【二审判决、裁定的效力】第245条【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保管与处理】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246~251条)第246条【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第247条【死刑立即执行核准程序】第248条【死缓核准权】第249条【死刑复核程序的合议庭】第250条【死刑复核案件的处理】第251条【死刑复核的程序要求】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252~258条)第252条【申诉人的主体范围及效力】第253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第254条【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第255条【再审法院】第256条【再审的审理】第257条【再审案件的强制措施、可以中止执行】第258条【再审期限】第四编执行(第259~276条)第259条【执行根据】第260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第261条【死刑令签发及死缓的处理】第262条【死刑的停止执行】第263条【死刑的执行程序】第264条【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第265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第266条【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第267条【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第268条【监外执行的终止】第269条【管制、缓刑、假释的执行】第270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第271条【罚金的执行】第272条【没收财产的执行】第273条【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第274条【对减刑、假释的监督】第275条【错案、申诉的处理】第276条【执行的监督】第五编特别程序(第277~307条)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277~287条)第277条【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原则】第278条【指定辩护】第279条【社会调查】第280条【限制逮捕措施】第281条【法定代理人和其他人员在场制度】第282条【附条件不起诉】第283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第284条【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第285条【不公开审理】第286条【犯罪记录封存】第287条【犯罪记录封存】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288~290条)第288条【适用和解的条件】第289条【和解协议制作】第290条【和解的法律效果】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291~297条)第291条【缺席审判的条件】第292条【送达】第293条【辩护】第294条【上诉、抗诉】第295条【重新审理】第296条【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第297条【被告人死亡的审理与判决】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298~301条)第298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条件和启动】第299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理】第300条【涉案财产的处理】第301条【终止审理】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302~307条)第302条【强制医疗的对象】第303条【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和程序】第304条【对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第305条【强制医疗决定的作出及异议】第306条【强制医疗必要性的审查和解除】第307条【强制医疗的监督】附则(第308条)第308条【军保部门、海警局、监狱的侦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章总则(第1~5条)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6~8条)第6条【复议范围】第7条【规定的审查】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9~16条)第9条【复议期间】第10条【复议申请人】第12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第13条【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第14条【诉讼或裁决】第15条【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第16条【复议与诉讼的选择】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17~21条)第19条【复议之后的行政诉讼】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22~33条)第22条【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第26条【复议机关对规定的处理】第27条【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处理】第28条【复议决定的作出】第29条【行政赔偿】第30条【自然资源确权案件的复议前置及终局裁决】第33条【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34~38条)第七章附则(第39~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商品参数
基本信息
ISBN 9787519752736
条码 9787519752736
编者 刘东根谢安平主编
译者 --
出版年月 2021.02
开本 16开
装帧
页数 669
字数 1390
版次 1版1次
印次
纸张 一般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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