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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由中国行为法学会组织编写。1. 实践与理论结合:本书不仅深入分析了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实践,还结合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理念,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案例的结合。2. 典型案例分析:书中由一线法官精选典型案例,覆盖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多个方面,通过案例分析提炼裁判规则,具有很高的实用性和指导意义。3. 裁判规则的系统化:通过对环境资源案件裁判规则、裁判方法和裁判规律的总结,本书有助于推进绿色审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体现了系统化的裁判规则。
《环境资源类案甄别与裁判规则确立》是一本聚焦于环境资源案件司法实践的专业书籍。书中系统分析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关键领域的案件,探讨了受案范围、管辖权、举证责任等核心法律问题。旨在完善环境资源案件的裁判规则,强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本书结合现行法律,提出环境资源案件裁判的新思路,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旨在统一裁判标准,创新环境治理模式,为环境司法提供实践指导。
现为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历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处长、民二庭庭长。主要科研成果:著有《中国破产制度的现代化变革与发展》,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0月出版;发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制度的检视与完善》,载《人民司法》2022年第31期;《行政复议制度解纷功能的优化》,载《法治蓝皮书:中国司法制度发展报告NO.3(2021)》;《从“休眠”到“激活”:虚假破产罪的适用困境与突破》,荣获第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一等奖;《推进司法责任制与党建监督深度融合》,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8月20日。
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当事人以签订承包、租赁合同之名,行擅自转让采矿权之实,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该承包、租赁合同应确认无效第2条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当原告即被侵权人举证证实了其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与污染行为的关联性后,被告即侵权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其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第3条在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案件中,若每个侵权人的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应结合各侵权人的污染行为致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4条污染企业请求以企业技术改造费用抵扣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准许时,应当结合该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系企业履行法定强制性义务、是否具有明显降低污染风险、促进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第5条虽无噪声检测超标报告,但能够证实侵权人未依法采取减振降噪防控措施,相关行政机关对此已作出整改通知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应认定噪声排放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合理容忍限度,构成噪声污染。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应以利益平衡为原则,综合考虑救济的限度及替代性救济措施等问题第6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但也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采用可量化为金钱的劳务代偿替代性方式承担部分或全部惩罚性赔偿责任第7条针对被告实施的可能发生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危险,若被告的行为具有较高的造成环境损害的现实可能性,法院应判令被告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第8条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将防护林用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改变了防护林的用途,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认定合同无效第9条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中,法院裁判要注意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对具有信赖利益的行为,不应迳行作出行政处罚第2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仅对扣押的危险废物进行了转移贮存而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系未尽到监管职责第3条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被告依法履行职责的判断标准为是否充分、及时、有效采取法定监管措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受侵害状态是否已经消除第4条环评许可行政案件应加强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的保护第5条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第6条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不同的法律违法行为,若不同的法律违法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或因果关系,仍应被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第7条人民法院结合行政相对人的生产规模、生产时间、实际排污、环境损害程度等情况,统筹考虑当地实际、相似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等因素,对罚款数额予以变更,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第8条行政机关查处的环境资源违法案件因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后,还要继续履行相应职责第9条生态环境类行政处罚案件中,对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的,应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通常是故意,但也可以由过失构成第2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3条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生产经营者或者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通过不法行为所节省的本该支出而未支出的费用,也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第4条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第5条法院对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相关的经营活动第6条当现状地类与规划地类不一致时,应当以规划地类为法定依据,充分考虑现状地类的影响,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基本信息 | |
|---|---|
| 出版社 |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
| ISBN | 9787577226279 |
| 条码 | 9787577226279 |
| 编者 | 王辉 著 |
| 译者 | |
| 出版年月 | 2025-12-01 00:00:00.0 |
| 开本 | 16开 |
| 装帧 | 平装 |
| 页数 | 335 |
| 字数 | |
| 版次 | 1 |
| 印次 | |
| 纸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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